主題:三好米溫泉會館-松濤館.另人火大的態度 |
版別:住宿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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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P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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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
2007/12/31 17: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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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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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手上還有幾張之前跟朋友一起購買的三好米溫泉會館-松濤館湯屋卷(景觀湯屋) 但期限只到今天(2007/12/31)所以我們就打電話確認一下是否還能用
沒想到接電話的小姐一直回覆說:「能用,但要補差額喔」
我回說:「行政院消保會宣布4月1日起全面施行"禮券定型化契約",禮券將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消費者若持印有註明期限和「逾期無效」字樣的禮券,不影響使用權益~~為何還要補差額??」
接電話的小姐又說:「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 (感覺三好米的規定大過法律的規定....) 後來又換一個"張小姐"來接電話 ,開始一樣也是要我們補差額,在我搬出〝禮券定型化契約內容"+"民法第125條規定〞後她露出很不耐煩的語氣回我說:「好啦~好啦~給你用啦! 讓你延一個月啦」 當時我本來想發飆罵人,但想到消保會法制組有教說要先理性溝通 ,如業者真有違規在去申訴備案.
但她那種口穩聽了真讓人不舒服,感覺好像是在施捨給消費者一樣,但明明是我們站的著腳(法律明明就寫"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及"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當初就是很喜歡三好米才跟朋友們一起買許多溫泉卷 ,但業者現的態度讓我對三好米感到好失望 . 原來想去的好心情全被破壞掉了... 看她們的態度j想必一定有很多人白白放棄自己的權利了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一旦在禮券上所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消費者至少還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
禮券定型化契約裡的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http://www.cp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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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15歲的雪球=人類7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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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覆人:KIWI==>阿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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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1 09: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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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WI==>阿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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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宿卷或湯卷之類的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如果是因業者發贈(無關於消費行為買賣的) 而又在票卷上面有加註贈品的話 好像不在此限耶 @@? 真的都弄不懂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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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覆人:ㄚ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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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1 15:3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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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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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看您是哪時候購買那張票券的弱勢2007/4/1以後購買是不能夠記載禮券定型化契約事項,若是在之前很多業者都會跟你說因為你是之前買的所以不適用,現在業者見招拆招改成優惠期限,超過就當你當初買的金額禮券然後補價差,所以票券沒用那麼多還是別買太多,還有還有最重要的一定要看他有沒有銀行履約保證,發票簽單收據都是要留著的,未來萬一要退貨都是可以退的,別再相信票券不能退貨,那是唬你的。 若你拿的是當初滿額禮送的票券就可以記載使用期限的等一些相關事項,所以還是先分辨是買來的還是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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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覆人:小建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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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1 16: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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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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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覆人:-P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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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2 04:5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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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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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禮卷是屬於優惠卷或廠商贈送類(公關票)的,當然就無法要求延期等權力 但我的禮卷是屬於 "預先消費行為",在消費者先行付款完畢後 商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宣稱該預先消費行為無效的 就算超過使用期限後也可以要求發行單位加蓋續用憑證"或"更換新的禮卷
另外你的票卷即使在4月1日前購買,業者仍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 消保會表示,並不影響使用權益,即使在4月1日前購買,業者仍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
很多商家都以為消費者不懂就想唬弄過去 ,希望大家碰到此類似事件一定要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權力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覺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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