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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討論版住宿被臨檢!! 超惡劣之臨檢經驗,不知道是否各位大大有遇過嗎 1
主題:住宿被臨檢!! 超惡劣之臨檢經驗,不知道是否各位大大有遇過嗎? 版別:住宿討論
 發起人:小彩 文章: 3 回覆: 5 點閱: 5413 發表日期: 2006/10/27 22:18:19
小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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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台北板橋夢綺旅館投宿時,正在睡夢當中被吵鬧的敲門聲吵醒,原來是遇到臨檢,(其實之前有遇過兩次警察夜間臨檢,一般警察臨檢,只是例行的查驗證件而已)


當然這次,我們就交給對方證件,不過這次是遇到台北市憲兵隊臨檢,一開門時,馬上就有3個人衝到房間裡面,一個衝到廁所開廁所門,一個人要求查驗證件,更令人生氣的是,就然還有一台攝影機在拍攝我跟我男朋友!


其實之後....其實我們就完全失去住宿的興趣了,我就跟男朋友一同下樓準備離開,一到樓下就發現已經有一群投宿的旅客在大聽排排站,就當我們準備離開時,卻被台北市憲兵隊制止,並沒收身分證以及手機,(還拿個塑膠袋叫我們拿著,好像影集裡面CSI辦案一樣),還被禁止說話....我們足足站在大廳裡面長達一個多小時....


突然在櫃檯內有傳出一陣東西碰撞的聲音,只見一群憲兵隊的人員馬上掏出槍來,當下的我,以為我要死在流弾當中了,在我隔壁的一個小女生,已經臉色蒼白的癱坐在地上.結果原來只是憲兵隊的另一組人員在隔間裡面搜索.....在當下我真的很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是不是也應該由這些所謂的執行公權力人員,來保護這些無辜的百姓.


終於再罰站一個多小時以後(這一個多小時,還是有一位台北市憲兵隊的人員不斷的在錄影,而且是錄我們這一群在罰站的旅客,我變成現行犯了嗎?),終於決定我們經由再次核對身分後,可以被放行,負責核對申分的那位台北市憲兵隊趙綻X先生,還詢問每一個尚未更換新式國民身分證的人員,為什麼沒去換身分證....


小女想請問站長以及各位大大:


1.在整個過程當中:


    A.憲兵隊人員並未出示任何證件,也沒有提出搜索票,我們並非現行犯,也從頭沒被告知搜索之目的.


    B.10多名憲兵隊人員中,只有兩位有別識別証,其他人員只有穿背心,甚至有的只是便衣.


    C.在我們住宿的房間內,未經許可下被拍攝個人.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搜索過程,合法嗎?


2.在者想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類似相關的經驗,以及以後遇到的話,要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拍下我那衣衫不整的樣子,真令人生氣耶)


3.站在大廳罰站的一小時中,陸續聽到憲兵隊的交談,板橋夢綺旅館可能不只被搜索一次.最後建議大家真的少去那家板橋夢綺旅館,以免發生跟我一樣不幸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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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回覆人:愛Q.K的老諒諒 文章: 378 抽獎: 357 回覆日期: 2006/10/28 09:26:21
愛Q.K的老諒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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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一般在旅館的門後方,都有貼一張關於警察臨檢時的規定及應對方法。


但是,〝憲兵隊〞??有可能在抓通緝犯或是逃兵,或是接獲檢舉有重大刑事案件吧!


遇到這種事,建議你去買樂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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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回覆人:^凱^ 文章: 596 抽獎: 1994 回覆日期: 2006/10/28 12:17:23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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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彩 其實妳們一開始的態度很重要!


就像是妳們有聽過一句話吧!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因為妳們第一時間沒有作好應對機制,如同老諒諒所說妳們住房時要注意一下門後關於警察臨檢時的規定及應對方法!


基本的幾個要件也希望各位QK的朋友都能一起記得!!!


一、遇臨檢時記得配合警察出示證件(避免被告妨礙公務)但馬上請對方出示臨檢單或搜索票及對方警員證(記下警員號碼如警方有不當言語或動作事後可提出告訴)(當你要求警方出示這二項證明時它們就知道你懂法律會對你很客氣)


二、馬上請另一半撥打電話110報警,可說我們遇到好像警方臨檢可是他們很不像警察有可能是歹徒且有持槍(但如果對方有出示以上二項證明時就不需要)(如果對方不出示證明時這招很有用)


三、如果你們身上有可錄影的照相機或mp3請想辦法全程錄影或錄音!


總之態度配合,全程要用法條(不懂法條就說法律規定)來跟警方溝通 我想至少可讓自己不會受到不合理的對待(對了如果你們真的有攜帶不法的物品或從事不法情事以上就算了~~哈哈)  


還有小彩 妳們遇到的應該是警方跟憲兵一同臨檢!不然我又不是ㄚ兵哥我還理它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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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回覆人:小彩 文章: 3 抽獎: 1 回覆日期: 2006/10/28 17:30:20
小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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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遇過2次臨檢,不過都是穿制服的警察,警察臨檢的時候都只是驗證件而已....所以這次也以為只是一般流程而已,並不以為意.


怪只怪自己對法律不了解,生了一肚子悶氣,大概會避免去QK好一陣子了


感謝各位大大對於臨檢應對之法律解說,也算是上了一課了

 來源IP:61.219.*.13 回上一頁 回討論版 回覆文章

  4,回覆人:小彩 文章: 3 抽獎: 1 回覆日期: 2006/10/28 17:57:14
小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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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公布單位 警政署行政組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警政署(九十)警署行字第二六○八四三號函


一、依據:


 (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二)警察勤務條例。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目的: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要求警察實施臨檢勤務時,應恪遵法治國家,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與達成警察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兼籌並顧。

三、對場所實施臨檢之標的、要件:

 (一)標的:
  1、公共場所:指車站、機場、碼頭、港埠等。
  2、交通工具:指供人、動物及貨物運行之載具。如車、船、航空器等。
  3、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商店、娛樂場所、加油站、理容院、休閒中心…等營業處所。
  4、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二)法定要件:
   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三)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四)實況列舉:
  1、檢舉或線報:依民眾提出檢舉或線民提供的線索,如集體械鬥預備階段、暴力行為傾向等,顯示該處所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時。
  2、上級通報:警察依據上級機關發布緊急通報,有歹徒脫逃、匿藏,依客觀、合理判斷可能危害他人時,針對上級機關通報嫌疑犯騎乘交通工具可能逃逸之地區、路段、橋樑等處所,實施臨檢。

四、對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發生危害時。

五、實施臨檢之程序

 (一)告知義務: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二)身分表明: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之身分。

 (三)現場臨檢: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四)現場外之臨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人員不得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派出)所進行盤查:
  1、受臨檢人同意。
  2、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身分證件顯與事實有出入,而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
  3、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五)處理程序: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六、違法或不當臨檢之救濟規定:

 (一)主動提供救濟: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包括賠償損害)。

 (二)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之異議:
  1、異議有理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
  2、異議無理由:執行人員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

七、實施臨檢應遵守之事項

 (一)實施臨檢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要件對象外,應由警察機關(構)規劃,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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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回覆人:藍小五 文章: 176 抽獎: 8 回覆日期: 2006/10/28 19:29:34
藍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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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線:2011/12/24
樓上說的沒錯,

除非是抓逃兵或重大社會案件,

不然憲兵是不管一般老百姓的

 

只是那群憲兵態度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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