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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討論版碰到堅持禮卷過期不給用的商家 ,你會如何? 1
主題:碰到堅持禮卷過期不給用的商家 ,你會如何? 版別:七嘴八舌
 發起人:-PK- 文章: 119 回覆: 10 點閱: 1967 發表日期: 2007/12/31 17: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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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手上還有幾張之前跟朋友一起購買的三好米溫泉會館-松濤館湯屋卷(景觀湯屋)
但期限只到今天(2007/12/31)所以我們就打電話確認一下是否還能用


沒想到接電話的小姐一直回覆說:「能用,但要補差額喔」

我回說:「行政院消保會宣布4月1日起全面施行"禮券定型化契約",禮券將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消費者若持印有註明期限和「逾期無效」字樣的禮券,不影響使用權益~~為何還要補差額??」

接電話的小姐又說:「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
(感覺三好米的規定大過法律的規定....)

後來又換一個"張小姐"來接電話 ,開始一樣也是要我們補差額,在我搬出〝禮券定型化契約內容"+"民法第125條規定〞後她露出很不耐煩的語氣回我說:「好啦~好啦~給你用啦! 讓你延一個月啦」

當時我本來想發飆罵人,但想到消保會法制組有教說要先理性溝通 ,如業者真有違規在去申訴備案.

但她那種口穩聽了真讓人不舒服,感覺好像是在施捨給消費者一樣,但明明是我們站的著腳(法律明明就寫"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及"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當初就是很喜歡三好米才跟朋友們一起買許多溫泉卷 ,但業者現的態度讓我對三好米感到好失望 . 原來想去的好心情全被破壞掉了...
看她們的態度j想必一定有很多人白白放棄自己的權利了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在現行民法的規定下,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一旦在禮券上所設定的期限屆滿之後,消費者至少還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業者請求相關的權利。


禮券定型化契約裡的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http://www.cpc.gov.tw/ ]



     如果是你會 據理力爭 還是 自認倒楣 ?

已經15歲的雪球=人類76歲=>SnowBall?唇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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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回覆人:草莓喵 文章: 232 抽獎: 21 回覆日期: 2008/01/02 01:10:37
草莓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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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很懂法律

我也懶的跟他爭

所以我會自認倒楣

以後不會在去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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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回覆人:-PK- 文章: 119 抽獎: 185 回覆日期: 2008/01/02 04: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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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於法有據的事情 如果自己不幫自己維護權力那又有誰會幫你呢
想當初那本禮卷也是花上萬元買給長輩的,雖只剩那幾張(也要快2千元左右吧....)


很多商家都以為消費者不懂就想唬弄過去 ,希望大家碰到此類似事件一定要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權力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覺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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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回覆人:銨銨 文章: 5 抽獎: 5 回覆日期: 2008/01/02 12:16:00
銨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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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唷= = ......多謝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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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回覆人:妮妮~ 文章: 505 抽獎: 1811 回覆日期: 2008/01/02 12:30:51
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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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先跟商家理性溝通

溝通無效的話就告訴他們要跟消基會申訴

要他們知道不要當消費者都是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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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回覆人:love熊低薇~ 文章: 505 抽獎: 1282 回覆日期: 2008/01/02 18:22:30
love熊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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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有這條法規..以前都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現在大大有po出來...那就我知道了~

那我會先試著跟商家反應...如果態度差的話..

真的要跟妮妮一樣...跟商家反應後..沒解決問題時就要跟消基會申訴吧~

別當我們消費者都是笨蛋~

有些店家處理態度講不過時..都會先說這是我們的規定..在來就是口氣不耐煩..

之後請主管來講...結果態度更硬..問題哪解決的了~

=.=服務生不懂就算了...連主管都這樣..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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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回覆人:-PK- 文章: 119 抽獎: 185 回覆日期: 2008/01/03 0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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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空要記得把手中的禮卷拿出來檢查看有沒過期

我們家很愛買卷類 ,所以在8~10月時大都已確認完畢
(sogo禮卷  .電影卷 .一些飯店晚餐卷 .護膚卷 .甚至某連鎖小火鍋餐卷 ,都已沒有限期了)

三好米溫泉是長輩後來東翻西找"變"出的
(說現都要大掃除 想等打掃完他們再去放鬆一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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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回覆人:^凱^ 文章: 596 抽獎: 1994 回覆日期: 2008/01/05 01:04:09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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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

你說的沒錯~該爭取就要爭取!

不過店家說要補差價好像也沒錯ㄟ(上次看新聞報的~消保官有在說)

因為店家的票券是以較優惠之價格售予消費者所以當法令有了規定,

票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但是消保官也說如果店家要求以補差價方式(因票券發行日期在法令頒布日期前)所以摟~你也不用生氣了~因為我們是要去享受的而不是受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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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回覆人:神醉夢迷 文章: 5 抽獎: 1 回覆日期: 2008/01/05 20:27:27
神醉夢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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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也不算太刁~因為是混口飯吃有時可能對老闆沒法交代~板大別太生氣出來就是要個氣氛.你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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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回覆人:-宏- 文章: 197 抽獎: 422 回覆日期: 2008/01/05 22: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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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往來從此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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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回覆人:ㄚM 文章: 515 抽獎: 627 回覆日期: 2008/01/06 0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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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過了現在所要補價差的部份是合法的,所以超過優惠期限若業者要求補價差還是要補的,並不是消費者最大歐!(此來源來自YAHOO新聞)

現在幾乎票券都寫成優惠期限而不是使用期限,所以應該算專漏洞吧!!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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